4月27日,四川新闻网记者从省公安厅交警总队获悉,为贯彻落实公安部《加强机动车驾驶人管理指导意见》的要求,四川省公安交警部门制定出台《关于印发<加强机动车驾驶人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其中在五一节后实施的内容有申请驾照考试增加安全文明驾驶知识内容、大中型客货车增加夜间驾驶、小型汽车增加模拟夜间灯光使用等。
  5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内容如下:
  1、 实施大中型客货车夜间驾驶考试,小型汽车增加模拟夜间灯光使用考试。
  2、 增加安全文明驾驶知识考试内容:大中型客货车实际道路驾驶考试合格后,增加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考试题目为50道题,考试时间半小时,题型采用情景判断、事故案例分析等形式,内容包括安全驾驶常识、驾驶职业道德、恶劣条件驾驶、紧急情况避险和事故救护等知识。考试题库全国统一,省交警总队结合四川交通安全形势和交通事故特点,增加了10%的地方题库。

3、 开展新驾驶人领证前教育和领证后回访:各市州交警支队、县区交警大队车管所核发驾驶证时,组织对每名新驾驶人开展不少于半小时的安全文明驾驶教育,内容包括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案例、文明驾驶行为要求等;并负责建立回访调查制度,通过电话、短信、调查问卷或者实地走访等方式,每周随机抽选一定比例新驾驶人开展回访调查,了解参加培训、考试和安全教育情况。

  4、 每月清理一次客货运驾驶人交通违法记分:各县区交警大队、中队建立辖区本籍和异地客货运驾驶人基本信息台账,每月汇总驾驶人交通违法、记分和事故等情况,通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运输企业,要求驾驶人到公安交警部门接受处理和教育。对交通违法记满12分的,按规定扣留驾驶证,要求参加学习和考试。
  5、 对三年内发生交通死亡事故负同等以上责任,交通违法记满12分,以及有酒后驾驶、超员20%、超速50%或者一年内有3次以上超速违法的驾驶人,定期通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并责令企业按照《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予以辞退。各市州交警支队、高速公路交警支队协调建立企业问责责任制,由各县区交警大队、中队负责落实。
  6、 每年开展一次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审验教育:各县区交警大队、中队或车管所每年对大中型客货车、校车驾驶人进行一次审验,处理交通违法,清理交通违法记分,对有记分记录的组织开展不少于3小时的安全警示教育。对客运驾驶人审验时,按《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审核驾驶人教育与培训档案,核查是否按要求定期接受典型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技能训练、应急处置培训等。
  7、 各县区交警大队、中队采取走访运输企业、发送信函、手机短信等方式,督促大中型客车、校车驾驶人参加审验,对未参加审验或者审验未通过的,书面告知运输企业或者学校暂停营运。省交警总队通过公安交警远程便民服务中心966669服务电话对备案了手机电话的大中型客货车车主和驾驶人免费短信督促参加审验。
  8、 开展驾驶人手机短信安全提示:四川交警进一步健全交通安全信息手机短信、微博、QQ等发布平台,及时向驾驶人发布道路通行情况、恶劣天气条件出行安全提示、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情况和交通违法及记分等信息。对客货运驾驶人和有交通违法未处理的驾驶人,每周发送一次安全提示短信;辖区内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即时编发警示教育短信。
  9、 四川各级交警车管、交通违法处理窗口办理业务时逐一采集、核实机动车所有人和驾驶人手机号码、地址,及时更新机动车和驾驶人信息。
  10、 每月各县区交警大队到客运企业,根据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记录的监控资料,依法查处超速、疲劳驾驶等交通违法行为。
  11、 实行交通违法处罚前教育制度:对大中型客货车违法行为人进行不少于半小时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每月各市州交警支队、县区交警大队通过互联网、广播、电视、报纸等向社会公布记满12分的大中型客货车违法行为人以及严重交通违法人员名单。
  12、 开展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案例教育:各市州交警支队每月分析汇编本辖区交通事故案例,省交警总队每季度汇编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交通事故案例,每月将事故案例通报运输企业、驾校、学校以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为驾驶人培训考试、日常教育及审验教育的重要内容,并向相关部门通报。
  13、 建立考试发证和执法管理责任倒查制度:加强驾驶人考试和路面执法监管,省交警总队对发生死亡5人以上交通事故的,市州交警支队对发生死亡1人以上交通事故的,都要从驾驶人考试、发证、审验、路面管理环节进行责任倒查,发现违法违规发证、考试把关不严、勤务不落实等问题,按规定从严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4、 省交警总队对各市州交警支队3年内驾龄驾驶人考试质量和路面管理情况进行分析,考核交通违法率、交通肇事率等指标,加强明查暗访,实施每季度通报排名。
  15、 建立考试培训质量公开排名制度:各市州交警支队在互联网、报纸等建立驾驶考试培训质量发布平台,每月公布3年内驾龄驾驶人交通违法率、交通肇事率,公布考试员考试质量情况;每月公布辖区内驾校培训能力、考试合格率、3年内驾龄驾驶人交通违法率和交通肇事率等信息,实行驾校培训质量公开排名,并通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16、 各市州交警支队每月集中清理一次教练员交通违法记分情况,对记满12分的,除要求按规定参加学习和考试外,通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建议取消教练员资格;每季度对驾校负责人、教练员进行一次典型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培训。
  17、 落实驾驶培训质量全过程监管:会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推广应用计时培训管理系统,落实培训学时、里程。5月1日起,对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培训没有应用计时管理系统的驾校,10月1日起,对其他汽车类驾驶人培训没有应用计时管理系统的驾校,不予受理考试申请。
  18、 各市州交警支队车管所督促驾校应用指纹、视频等监控手段,实现身份的性确认。
  19、 各市州交警支队每月汇总分析3年内驾龄驾驶人发生负主要以上责任交通死亡事故的情况,通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培训质量责任倒查。存在考试合格率排名靠后、缩短培训学时、减少培训项目、参与买卖驾驶证等情形的,暂停受理报考申请,会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督促整改,向社会公布。
  20、 建立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会商制度:四川交警将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建立每月会商和信息通报机制,建立客货车驾驶人信息管理平台,实现驾驶证信息、从业信息、交通违法和事故等信息共享。信息平台增加道路运输企业主管安全和经营的企业负责人、部门负责人等信息的采集,包括姓名、身份证明号码、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
  21、 对申请参加道路运输驾驶人从业资格考试的,县区交警大队或车管所要查询出具3年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违法记分有记录的,以及有酒后驾驶、超员20%、超速50%或12个月内有三次以上超速违法记录的信息证明,并建立“黑名单库”,定期向社会公布。
  22、 发动社会单位和群众参与交通安全教育:省交警总队会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制定客货运车辆和驾驶人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建立举报奖励制度,落实举报奖励经费,发动群众通过电话和手机短信等方式监督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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