梳理科目一考试试题之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中的一些必须掌握的知识点,让学员们通过记忆科目一考试重点内容的方式,效率应战科目一。

近日,小编不断收到学员发来的求救“信号”,希望小编能够帮忙整理科目一考试试题中的一些重点部分。今天小编要和大家分享的是关于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这部分的知识点。

1、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难以移动时,驾驶人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

2、发生轻微交通事故,当事人已办理机动车保险的,可以根据(记录交通事故的协议书)向保险公司索赔。

3、在道路上发生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应当(即行撤离现场,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交通事故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4、造成人员伤亡的,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

5、交通事故当事人事后报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未予受理的或者对交通民警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6、发生事故后,当事人拒不撤离现场的,交通警察予以(强制撤离)。

7、当事人未在交通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又未提供交通事故证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实施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8、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的处罚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9、当事人未在交通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当事人应当在提出请求后(10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交通事故证据;当事人要求调解的,可以在受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申请。

10、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期间,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调解终止。调解参加人因故不能按期参加调解的,应当在预定调解时间(24小时)前通知承办的交通警察,请求变更调解时间。

11、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交通事故后,交通事故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逸现场的行为。

12、驾驶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交通事故全部责任。

小编结束语:重点内容小编已经加红加粗特别标出了,学员们若实在来不及看书,不妨看看这个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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