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考试之扣留机动车的知识点
2013-08-28近日,从有关部门获悉,严查酒驾、无证驾驶等违规违章行为的行动又再度展开了。不少驾驶员对于扣留驾驶证、扣留机动车等处罚毫不知情。更有驾驶员在驾驶证被扣留后,以为可以重新办张就可以了。因此,在各位学员学车的时候,我们就先来强调一些处罚规定,希望引起各位的重视。
扣留机动车的情形
1、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
2、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
3、具有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嫌疑的;
4、具有被盗抢嫌疑的;
5、公路客运车辆或者货运机动车超载的;
6、属于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
7、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
前提条件
因无其他机动车驾驶人代替驾驶、违法行为尚未消除、需要调查或者证据保全等原因不能立即放行的时候。
相关规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的事故车辆除检验、鉴定外,不得使用。检验、鉴定完成后五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对弃车逃逸的无主车辆或者经通知当事人不领取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对无牌证、达到报废标准、未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等违规车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