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驾照作弊一年内不得重新申领
2014-01-14随着公安部《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机动车驾驶人申领和使用规定》、《关于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处理交通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等规定的相继出台,4月25日,根据公安部交管局的统一部署,江西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试点应用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1.1升级版。平台升级后,对驾驶人考试和电子监控处理的监管将更为严格,有效杜绝机动车驾驶人考试代考现象,并有效打击非法代理和买卖分行为。
平台新增考试监管系统软件
据悉,今后,驾驶人考试必须将考试过程信息上传考试监管软件,每个考生考试都必须将考试过程上传至系统。同时,系统对误判使用次数、超出考场考试能力、超出考试设备考试能力、考试系统时间异常、考场无视频信号、考试车无视频信号、遮挡摄像头、考试作弊及项目考试时间过短等异常情况均会进行实时预警。对确实存在作弊行为的取消考试成绩并写入限制人员信息表,限制考生一年内不得重新申领驾驶证。有效杜绝了代考和徇私舞弊行为的发生。
打击非法代理和买卖分行为
据了解,该系统建立了“重点人员监控数据库”,防止代理人员接受违法行为处理,打击非法代理和买卖分行为。电子监控记分处理时,同一驾驶证本记分周期内处理非本人所有的3辆以上不同号牌机动车的,或者3名以上的驾驶人为同一号牌机动车接受违法处理的,系统提示暂停其违法处理业务并写入重点人员监控表;电子监控批量处理时,判断驾驶人的累计记分和选择处理的电子监控记录记分之和,如超过24分后,其他后面的不允许处理,要求当事人重新选择要处理的电子监控记录。
同时,系统还增加了“群众举报”的电子监控信息录入采集方式,并针对该采集方式只允许录入“闯红灯”、“不按车道通行”、“占用应急车道通行”等违法行为。
汽车达到报废日期系统自动“强制报废”
据介绍,该系统还新增机动车登记项目,严格机动车强制报废管理。对机动车自出厂之日起超过2年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采用出厂日期作为机动车使用年限起始日期。对未超过2年的,采用发牌日期作为使用年限起始日期。距车辆报废使用年限1年以内(含1年)的机动车,不得变更使用性质、转移所有权或者转出登记地所属地市级行政区域;对达到逾期检验强制报废日期的,系统自动置机动车状态为强制报废,并写入逾期检验强制报废告知队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