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10日国务院下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88号),决定开始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2016年2月3日下发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取消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按照交通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6年2号)认定核发的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从业资格(下称“原有教练证”)。虽然国家层面发出上述信号,但真正衔接落实到位还需要一段时间。此间,许多教练员朋友颇多疑惑,来信来电话咨询不断。作者原来已经写过类似题目。现根据有关政策,在作者原已发表观点的基础上,再一次补充完善有关内容,以满足朋友们的需要。仅为个人见解,与任何官方无关,最终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一、原有教练证作废了吗?
答:原有教练证已经决定取消,但真要落实到取消仍需要一个过程。在新政策落实出台之前,根据国发〔2016〕9号及政策的连续性,原有教练证一般仍继续有效。据了解,某些地区新增驾校仍需具有教练证的人员。根据交通运输部部署,《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2005年2号令)修订版计划在2016年8月份完成。
二、原有教练证还能申办吗?
答:原有教练证不可能再申办。因为2016年2月19日已发布国发〔2016〕9号,决定取消原有教练证。因此,自发布之日起,最起码不会再核发新的原有教练证。至于是否进行原教练证的换发、补发、变更工作,从全国目前情况看,因处在管理过渡衔接,故各地也不太一样,应以各省管理部门解释为准。
三、原教练证是否将来由国家职业资格证替代?
答:国家职业资格证是指依据机动车驾驶教练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由人社部、交通运输部联合认定的评价类机动车驾驶教练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从国家管理层面上看,应当认为将来国家职业资格证替代原教练证。但从使用性质看,又不完全这么认为。因为国家进行市场经济改革,政府主动放权于民,让市场说了算,让市场主体说了算。或者说,你有无国家职业资格证以及国家职业资格证级别的高低,属于或取决于市场行为。国办发〔2015〕88号明确提出“鼓励优先选用通过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的驾驶人担任教练员”。
四、原有教练证取消还需要继续教育培训吗?
答:原有教练证取消其实与教练员继续教育没有任何关系。这里需要弄清楚三个概念:原教练证、教练员和教练员继续教育。原教练证取消不等于取消你教练员身份(岗位)。原教练证取消了,你仍然是一名教练员。因为你是一个已经登记注册过的具有一定教学经历的教练员。按照政策的连续性,你们可能也是未来“驾培监管平台”的首批入住者。根据交通运输部部署,《机动车驾驶员计时培训系统平台技术规范》和《机动车驾驶员计时培训系统计时终端技术规范》2016年4月计划完成。驾培监管平台计划在2016年12月完成。
只要是在运管机构已经登记注册或在职教练员,根据国办发〔2015〕88号“要开展教练员继续教育,建立考核和退出机制,规范教练员的教学行为,严格教学活动监督管理,及时处理学员投诉多、培训质量和职业道德差的教练员”要求,就要遵守和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反之,没有履行相关义务和责任,今后肯定会受到一定的影响。
五、怎样理解取消原有教练证与教练员要求越来越高
答:这个问题是在前几天的微信内容中提出的。看起来二者矛盾,而且许多人非常疑惑,实际上并不矛盾。因为国家取消的目的在于“简政放权”,放权于民。搞经济,还是让市场说了算,让市场主体说了算。有人认为,让驾校说了算,还不好吗?随便找个人做教练员不是很好嘛?但反过来想,在市场极度艰难的情况下,让一般水平的教练员担此重任,驾校还能生存吗?驾校还能发展吗?市场竞争就是人才竞争。物竞天择,适者生存。怎样使驾校走出困境,人才是关键。正如进大学当老师一样,国家没有明文规定学历限制,过去本科生可能做教师,现在博士生想当老师也不是那么简单。
六、未来教练员还有基本要求吗?
答:虽然国办发〔2015〕88号已经下发,但目前仍未落实到位。根据国办发〔2015〕88号,参照自学直考随车指导人员条件,结合驾校特点,估计未来进入教练员队伍有以下基本要求:
(1)取得相应或者更高准驾车型驾驶证五年以上;
(2)没有吸食毒品记录;
(3)未发生驾驶机动车造成人员死亡的交通责任事故或者造成人员重伤负主要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
(4)没有记满12分或者驾驶证被吊销记录;
(5)没有组织或参与考试舞弊、收受或索取学员财物。
七、未来教练员的出路在哪里?
答:发展市场经济,是市场主体的需求,也是国家改革的需要,因此国办发〔2015〕88号就此提出了未来教练员专业化要求。
1.优选下列人员
(1)通过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的驾驶教练员;(见“公交管(2016)50号”)
(2)通过职业教育的教练员。(见“国办发〔2015〕88号”)
2.强化退出机制(红线意识)
招生数量的下降以及专业化的要求,将强化底线意识和红线意识。教练员在教学中,一般有下列禁止行为(同上述基本要求):
(1)有交通违法记分记录;
(2)发生交通死亡责任事故;
(3)组织或参与考试舞弊;
(4)收受或索取学员财物等。
3.建立教练员继续教育制度
随着国民学历教育的普及,生源素质的不断提高,单一的应试教育倾向逐渐将被素质教育所代替。这是历史的必然。为适应这一形势的需要,国办发〔2015〕88号明确提出“要开展教练员继续教育”。
交运发[2015]195号提出“构建劳动者终身职业培训体系”和“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同属道路运输范畴的道路运输驾驶员有专门的“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办法”。每2年为一周期24学时的培训。教练员是教师。可能有更多的教育次数和时间。一般应包括:目的、方式方法、内容、目标、标准等。
4.建立诚信考核体系与制度
随着”互联互通“及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任何人的诚信缺失必将暴露或影响限制你的相关权利。国办发〔2015〕88号指出“建立健全驾驶培训行业诚信体系。健全驾驶培训机构培训质量考核机制,建立健全信用档案和违法违规信息披露制度。推进公安、交通运输部门监管信息共享和公开。向社会公布驾驶培训机构培训质量情况以及考试合格率、学员投诉率、学员取得驾驶证后三年内的交通违法率和交通肇事率等信息,引导学员选择质量高、服务好的驾驶培训机构进行学习。推动驾驶培训机构专业化、品牌化发展,不断创新服务模式,提升服务质量”。
公交管(2016)50号“要推进驾驶培训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将诚信监管纳入日常工作,开展驾驶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核,建立教练员“黑名单”制度,考核结果记入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要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加强行业自律,进一步加大驾驶培训机构失信成本”。
交运发[2015]195号提出“加强从业人员诚信管理和推进从业人员信息互联互通”。“制定《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诚信管理办法》,建立从业人员诚信管理制度,完善管理部门、中介组织、社会公众共同参与的监督和自律机制。充分利用道路运输领域大数据资源,建立“红名单”、“黑名单”管理制度,强化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从业人员诚信体系建设。积极推进将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交通违法、服务质量等信用记录纳入国家相关征信系统”。
5.职业资格晋升制度
职业资格是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是指按照《机动车驾驶教练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实施的意在表达教练员教学过程中岗位能力和业绩的职业资格制度。将进一步优胜劣汰,优化教练员队伍。
6.激励机制
并不是孤立地看待激励机制。激励机制也是综合其他方面得出的一项机制。公安部门在驾驶证使用中,有类似的做法。如驾驶证的有效期6年、10年和长期。达到长期有效,是优秀行为的结果。交运发[2015]195号提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评优激励活动,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引领作用,增强从业人员职业荣誉感和行业归属感”。激励机制一般在驾校内部实施的成分比较多。有些驾校直接与薪酬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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